勞動法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勞動法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用人單位不籤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賠償。從未籤合同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補償二倍工資,最多補償11個月的,並補籤合同。
2、勞動者還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二、勞動者可以領取賠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生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發放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贈加醫療補助費,或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換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我國的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工作一個月的時間,用人單位就必須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法有關的規定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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