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補償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補償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打架被公司辭退可以獲得補償金或者是賠償金嗎?
1、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規定在單位打架等情形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那麼單位辭退職員,就沒有經濟補償金了。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如果單位沒有相關制度規定,單位因此辭退職員,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合同有效期間,職員可能會被單位以各種各樣的理由辭退,對於這些被辭退的公民來説,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之前,先確定自己是否可以獲得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若是可以獲得但是單位卻沒有支付的,可以支付向單位提出支付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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