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能否成為不籤勞動合同的理由?
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物質水平不斷提高,法律普及越來越強,人民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高。眾所周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必須訂立相應的勞動合同來明確權利和義務,但有些狡猾的老闆經常口頭約定,就是不籤勞動合同,甚至追究責任的時候,還説口頭約定好了,籤不籤無所謂。
口頭約定能否成為不籤勞動合同的理由?
我國法律並沒有對口頭約定能成為不籤勞動合同理由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由此可見,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口頭約定不能成為不籤勞動合同的原因。
結合《勞動法》第10條、第82條進行分析,倘若已建立勞動關係,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倘若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口頭約定不能成為不籤勞動合同的原因。用人單位對於應籤而沒有籤勞動合同的員工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其目的在於規範勞動關係用工。並且有勞動合同的話,更能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制約雙方及時履行應盡的責任,減少糾紛。用人單位具有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若是用人單位一直不與您簽訂勞動合同,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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