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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約定試用期後再籤勞動合同可以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口頭約定試用期但沒有簽訂合同的話,該試用期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第二個月支付其雙倍工資。一般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口頭約定試用期後再籤勞動合同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