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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能否作為違約抗辯理由嗎?

合同效力待定能否作為違約抗辯理由嗎?

合同效力待定能否作為違約抗辯理由嗎?

合同效力待定不能作為違約抗辯的理由。履行抗辯權的違約方式包括不履行抗辯、遲延履行抗辯、部分履行抗辯、瑕疵履行抗辯四種。

一、不履行抗辯

合同履行期屆至時,一方不履行,可能是因為喪失履行能力。此時合同應予以解除,履行抗辯已經喪失了產生的基礎。

如果不履行只是違約人拒絕履行,違約人尚有履行能力,另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並要求違約人繼續履行合同。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構成根本違約,被違約人產生了單方解除權。如合同繼續履行仍能使被違約人得到預期利益,解除合同雙方都沒有好處,最佳的選擇是要求違約人繼續履行合同。

在違約人繼續履行前,被違約人有權中止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

二、遲延履行抗辯

遲延履行,又稱給付遲延。一般認為,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

遲延履行可以包括對以下兩種情況的描述:其一,已屆履行期而未履行債務。其二,債務已經履行,但未按規定的期限履行,履行時間已經超過了規定的期限。這兩種情況,都可以產生先履行抗辯權。這裏所稱的遲延履行,並不僅指雙務合同作為交換代價的主給付,還包括附隨主給付的其他義務。

負有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逾期未履行債務時,負在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雖履行期已經屆至,但有權暫不履行合同,而等待其履行。

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一方逾期未履行合同的,另一方產生解約權。當合同履行對被違約人仍有必要,其仍然可要求對方繼續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並不導致法定解除權的喪失。在要求對方繼續履行無結果或隨着時間的推移,合同目的已經喪失時,當事人還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負有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雖然履行了義務,但超過規定期限時,在後一方履行的當事人的履行期限通常可以要求順延。要求順延的主張,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當合同履行有先後之別時,在後一方享有期限利益。

三、部分履行抗辯

有些合同的債務是可以分割的,比如甲方應交付10萬塊磚,其只交付9萬塊磚,這種情況,可稱之為部分履行。

當在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至合同履行期時,只是部分履行合同,此時在後履行的一方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辯權,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方式一般並非表現為拒絕受領,而是將自己的相應給付保留。

四、瑕疵履行抗辯

一方瑕疵履行,另一方有權拒絕受領,並拒絕自己的給付。如甲乙雙方簽訂買賣美國牛蛙(種蛙)的合同,甲方交付的牛蛙不是純種牛蛙,乙方有權拒收,並要求調換。受領後發現有瑕疵的,可以退還,並要求其採取補救措施。

在採取補救措施期間,有權拒絕支付價金。

輕微的瑕疵並未影響到履行利益時,依照誠實信用原則,不宜拒絕受領、拒絕自己的給付。否則將無交易安全可言。瑕疵履行已經無法補救,則不屬於行使抗辯權的問題,被違約人可以解除合同。

對履行效果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抗辯

通常情況下,履行效果就是履行利益。例如,甲方邀請乙方嫁接果樹,合同約定了成活率,甲方的履行利益與履行效果是一致的。但有時履行效果與履行利益的內容並不相同。比如,甲方邀請乙方授課,雙方並未約定授課效果,乙方完成授課任務,就應視為甲方實現了履行利益。授課效果的好壞並不影響履行利益的存在。

在合同要求履行效果的時候,若未實現履行效果,則在後履行的一方可以產生先履行抗辯權。

當我們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合同沒法按照原來條款履行責任和義務時,可以根據以上四種抗辯方式去分析為什麼沒有履行合同而導致違約的情況發生。

我們瞭解了合同的意義,但可能不太知道合同違約責任的抗辯條件有哪些具體內容,對於合同違約責任的抗辯條件我們國家的法律有明確的規定,當我們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合同沒法按照原來條款履行責任和義務時,可以根據以上四種抗辯方式去分析為什麼沒有履行合同而導致違約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