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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辦理規定是怎麼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辦理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辦理規定是怎麼樣的?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辦一份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一般用人單位都有存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用處:

1、辦理退工手續;

2、辦理失業金核定手續;

3、辦理社保停繳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身份證號 , 年 月參加工作, 年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

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我單位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

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關係也就隨之結束了,勞動合同,是我國勞動法的內容,規定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一定要簽訂了合同之後,才依法能夠獲得勞動關係,如果存在單位沒有指定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就該行為起訴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