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丟了不讓落檔案怎麼辦?
一、解除勞動合同丟了不讓落檔案怎麼辦?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了,可以去原單位協商重新出具,如果單位不願意重新出具,可以複印原證明,加蓋公章,註明與原件相符。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原單位出具的,重新出具,對單位也沒有什麼損失或者費用,因此當事人通過協商,通常可以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二、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50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5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事檔案被原單位丟失後當事人起訴原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並賠償經濟損失是否受理的覆函》中提到“……保存檔案的企事業單位,違反關於妥善保存檔案的法律規定丟失他人檔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檔案關係人起訴請求補辦檔案、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4.《關於頒發<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第十八條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後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
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勞動者在任何一家正規單位工作期間以及解除勞動合同之後都是具有相應的職責為原工作人員進行保存相關的人事檔案的,並且在勞動期間應當簽署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維護雙方的權益,保證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的安全和有效權益,解除勞動合同更加不能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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