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行政複議過程中強拆合法嗎?
一、如果在行政複議過程中強拆合法嗎?
行政複議期間不可以強拆,在法定複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且權利人未採取法定程序維護自身權益時,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的異同有哪些?
行政強制拆遷與司法強制拆遷的共同之處在於:
(一)強遷的啟動時間是相同的,均在區、縣房地局作出拆遷補償的安置裁決之後;
(二)強遷的申請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請的人均系區、縣房地局;強遷的對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予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
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是性質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動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職權,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強制拆遷不受訴訟的影響,即不論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不論他們提起訴訟是否已經結束,是否能夠勝訴,均不停止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因此,行政強制拆遷具有系政府內部直接審批執行、不受訴訟的約束等效率較高的特點。而房地局申請司法強制拆遷是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是否終結,以及房地局是否勝訴為前提的。
(三)是社會公信度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由作出裁決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請執行,政府其他部門很難進行有效監督。被執行人若認為裁決或者執行裁決的強遷不當,因無阻止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救濟渠道,以致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被執行人與政府的對立和衝突時有發生。行政裁決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決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的程序,相對於行政強制拆遷而言,其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度亦就更高。
我國的法律法規嚴格限制了我國行政機關的權利的行使,我們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發生了與行政機關發生衝突的行為,我們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身得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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