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勞動合同解除證明丟了怎麼辦理
任何一家能夠把企業做大做強的公司肯定在勞動關係處理的這一方面都是比較規範的,而且我們從公司處理跟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當中就能夠看出該企業的很多問題的,一般企業肯定是要給職工出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的。但有些職工把證明給丟了以後,就特別的關心把勞動合同解除證明丟了怎麼辦理?
一、把勞動合同解除證明丟了怎麼辦理?
1、給原用人單位寫出書面申請,請求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單位拒絕辦理,以該理由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3、勞動仲裁的裁決書,即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原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用來給新單位看,勞動者可以以此證明在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當前沒有勞動關係存在。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是原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的協議,涉及勞動者同意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原單位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等內容。
二、解除勞動關係相關法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是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提前終止合同,並對因提前解除合同,重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共同意思表示。簡言之,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屬雙方重新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文件,該文件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即雙方均受該協議內容的約束。
所以,如果屬於法定的終止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的,該協議書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雙方應按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履行。
但是如果不屬於法定的終止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無權終止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仍享有法定規定的權利。
由此可見,把勞動合同解除證明丟了怎麼辦理這個問題也特別的簡單,因為可以重新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要求用人單位在給自己補辦一份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書就行了,絕大多數的公司肯定都會給員工出具這種證明書的,因為也沒有必要單純的為了一個補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事情再大動干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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