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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繼續工作?

在收到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繼續工作?

我們大家都知道,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建立的,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而成立的合同,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不再履行各自的義務,但是勞動者在得知勞動合同解除後,依然想繼續工作,但對於是否可以繼續工作存在疑問,那麼,如果收到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繼續工作?

如果沒有下述情形發生,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繼續上班,無法解決時可尋求工會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基本就是這些情形,你看看有沒有哪種情形符合你碰到的事情。

可以選擇在勞動合同解除後,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但是自身的利益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雙方可以選擇續簽勞動合同,可以維護自身的利益。

標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