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曠工為由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在公司班的員工因為曠工的塬因被公司解僱,那麼公司以曠工為由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理?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曠工以合法程序制定在企業的勞動規章中加以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公司以曠工為由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理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把曠工的規定,以合法程序制定在企業內部勞動規章中加以規定的話,用人單位就不能以曠工名義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曠工以合法程序制定在企業的勞動規章中加以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户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如何避免出現員工長期曠工
1、用人單位應將曠工規定寫入規章制度當中,且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一致,並嚴格遵循制定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叁個步驟:
①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②提出方案和意見
③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以多種形式公示規章制度:
①公司網站公佈;
②白板張貼;
③員工手冊發放;
④培訓;
⑤考試;
⑥傳閲;
⑦電子郵件通知。
3、因可能的不同塬因,如出現員工曠工或長期曠工不歸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及時送達《督促催告函》,告知其因曠工可能會有的後果。之後仍若不歸,且超出《督促催告函》所指定的合理期間的,可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相關曠工規定用ems或掛號信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4、在不能送達,或員工拒收、拒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街道、居委會、維護社會穩定辦公室、勞動監察大隊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進行勞動爭議申訴、要求與其辦妥離職手續,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沒有正當的理由和法律法規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賠付員工相應的金額。但是如果員工違法了公司的法律條規,公司可以解僱員工並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曠工是違反了公司制定的條規,企業以此為由開除勞動者,是合情合理的,不存在賠償的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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