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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打架作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一、以打架作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以打架作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勞動者在公司打架,如果是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就合法,但公司需要證明嚴重違反公司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1)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3)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1)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2)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旦建立起了勞動合同,就必須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勞動規章制度,公司如果有自己的內部調理,也必須要遵守,只要這個條例是合法的,如果勞動者在公司打架,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或者是其他惡劣的後果和影響,那麼這種情況公司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屬於合法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