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保密協議需要有哪些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保密協議需要有哪些內容?
1、保密內容和範圍,法律無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採用祕密清單的方式予以明確。
2、保密期限,可超過勞動關係存續期限,並延續到勞動者離職後一定時間。
3、保密費,法律無強制性規定,但企業支付保密費有一定積極作用。
4、保密義務和責任,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泄密應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二、哪些人要籤保密協議?
用人單位對於員工的保密要求既可以約定在保密協議中,也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某些員工個別的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與所有的員工簽訂含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説保密協議的內容總是經保密條款的內容更為詳盡。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與本單位的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祕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一般來説,與企業簽訂保密合同的員工包括:
1、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他們或者掌握着企業的核心技術,或者擔任企業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業的重要經營信息,他們是簽訂保密協議的主要對象。
2、一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他們雖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員,但是也有可能接觸到企業的核心技術,也有必要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3、市場計劃、銷售人員;他們是經營決策的實施者,瞭解企業的營銷計劃、客户名單,因此企業也會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4、財會人員、祕書人員、保安人員等。他們都有可能由於崗位的原因瞭解到企業的商業祕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的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做為公司的高管或者説技術人員,乃至於企業核心部門財務工作人員等這些羣體,日常工作過程中都有極大的可能並且必須要接觸到公司的重大商業祕密,如果公司的保密協議當中約定的內容非常的不嚴謹,就算將來真的發生了泄密,有可能憑藉保密協議都沒辦法維護公司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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