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裏沒有勞動合同還有什麼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工作服、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登記表原件1份;
2、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原件2份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3、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證請複印雙面);
4、授權委託書原件1份(根據不同的授權委託情況提交;授權委託書需明確委託事項和代理權限);
5、受委託人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覆印件1份;
6、委託人與受委託人關係證明覆印件1份;
7、委託代理不收費協議原件1份;
8、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1份;
9、被申請人註冊登記資料複印件1份
10、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如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記錄、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處罰憑證、社保單、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等)。
三、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是多長?
1、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2)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3)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4)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5)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6)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於近年來勞動仲裁案件較多,仲裁員人手不足等問題,導致經常會出現超出審判期限的情形。
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也不僅限於以上幾種,如果平時職工還有什麼其他的音頻資料的話,這些都是有效的證據,沒有一條法律規定只要不籤勞動合同就不成立勞動關係。不過,職工千萬不能在一開始就默認了公司不籤合同的這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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