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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死刑立即執行復核的是什麼呢

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複核權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死刑令簽發及死緩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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