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否隨時辭職?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能否隨時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簡單的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長期、穩定勞動關係的承諾,相當於“鐵飯碗”。
“鐵飯碗”的目的是保障勞動者,但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依然有放棄該勞動關係的權利。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其中勞動者主動辭職的規定,並不會因為所簽訂勞動合同的類型的變化而有更多的限制。勞動法的初衷與宗旨都在於保護勞動者,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辭職的權利與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樣的。
(一)協商一致,即可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提前三十天通知,即可無理由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是不受限制,可以直接辭職的。
(三)隨時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因此,通過了解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同樣享有辭職的權利。協商一致即可辭職;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也可無理由辭職;在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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