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不可以隨意辭職,具體情況如下:
第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對合同期限的描述,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期限約定,一般視為長期的勞動合同。此種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理由,不得隨意辭退勞動者。
第二、但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員工的辭職沒有必然關係。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下,勞動者辭職和其他合同條件下的辭職權利義務是一致的。
第三、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當然,在單位有過錯,例如拖欠工資、不按時交納社保等過錯情況下,員工可以隨時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或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或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在司法實踐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是需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並履行了兩次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才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顯然是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違反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權追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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