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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試用期離職證明嗎?

勞動合同試用期離職證明嗎?

勞動合同試用期離職證明嗎 ,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違反規定,拒絕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當事人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依照證明享受失業待遇。

你需要的不是離職證明,而是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這個用人單位應該為你出具,但是其中離職原因肯定是必須註明的。因為你是在試用期,適用以下條款:

1.“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你幹了兩天就離職了,如果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交接手續後離職的,離職原因就是協商一致;如果是自動離職,沒有交接就走人了,你難道想拿一份嚴重違紀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嗎?呵呵。

所以説你這兩天工作證明,真的是沒有必要了。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為勞動者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開具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第15條“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試用期離職證明嗎 ,如果單位沒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應當在半月之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手續,如果在試用期不符合單位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