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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試用期離職可以開失業證明嗎

一、勞動者試用期離職可以開失業證明嗎

勞動者試用期離職可以開失業證明嗎

勞動者試用期離職不可以開失業證明。失業證是在原公司離職後,憑原工作的單位的離職證明到勞動局辦理的。如果沒有原單位的離職證明,自己到勞動局去辦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須接受勞動局工作的安排,如果不接受勞動局工作安排的,勞動局認為勞動者已經就業,所以不會給勞動者辦理失業證。

二、《民法典》中無固定期合同需要約定試用期嗎

《民法典》並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勞動合同》法對此有相應的解釋,所以無固定期合同約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試用期辭職—流程: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試用員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係

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遞交一份書面辭職申請,落款日期為當日,申請離職日期為落款日期後的第4天,即可是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工資照常按出勤天數發放。第4天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要有書面的交接手續,雙方簽字(包括物品交接等)。如果個人檔案在公司的,需要在第四天同時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由公司貼封口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

試用期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需要正常發放工資給勞動者。

四、試用期被無故辭退

那麼,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既然試用期應當被納入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即便未簽訂合同,若要辭退也必須按照合法程序進行。參考《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限內只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後才可以單方面提出,而非隨意提出一個理由即可提出辭退。所以,如果用人單位要進行辭退則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過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則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可見,有的用人單位以為只要不與勞動者,就可以不受《勞動法》的約束,在辭退勞動者時較為便利,並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從以上的分析來看,這樣的做法顯然已屬違法,若處於試用期又未籤合同的,即有充分的理由維護自己的權益。

所以依據全文的論證都能夠知道,勞動者試用期離職是不能辦失業證明的。這是因為如果勞動者不接受勞動局勞動安排,勞動局就會認為勞動者已經就業,是不會辦理失業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