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試用期離職規定有哪些?
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的時候,一般都要經過一段試用期,這也是勞動者踏入企業的一個必不可少的階段。但是總會有一些勞動者會因為一些這樣那樣的原因,在試用期就進行了離職。那麼,勞動合同法試用期離職規定有哪些?這樣勞動者會獲得那些權益保障。
一、勞動法試用期辭職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試用期辭職有工資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離職規定就是這些了。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所有的勞動者的保護都是一視同仁的,絕不會因為勞動者還處於試用期就對這些勞動者區別對待,要知道即使是試用期的勞動者也會有相應的合法權益,而勞動法就是要保障這些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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