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證明嗎?

法律規定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證明嗎?

新員工在試用期被解除勞動關係,那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證明嗎?應該是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離職原因要寫清楚。一般是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單位勞動紀律等不符合用人制度的,用人單位在三十日內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下面來詳細瞭解一下。

一、你需要的不是離職證明,而是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這個用人單位應該為你出具,但是其中離職原因肯定是必須註明的。因為你是在試用期,適以下條款:“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你幹了兩天就離職了,如果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交接手續後離職的,離職原因就是協商一致;如果是自動離職,沒有交接就走人了,你難道想拿一份嚴重違紀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嗎?呵呵。所以説你這兩天工作證明,真的是沒有必要了。

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法律雖賦予了用人單位依法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也需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不得隨意為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定: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這裏的“説明理由”,法律並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而且採用解除合同通知書的書面形式,需要本人簽收。同時出具相關的解除合同的證明。您可以隨時和律師取得聯繫,向他們諮詢其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