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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離職可以開離職證明嗎?

一、試用期內離職可以開離職證明嗎?

試用期內離職可以開離職證明嗎?

可以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開離職證明,而用人單位也要義務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可以向舊公司要離職證明,用於給新公司看。

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二、試用期辭職提前幾天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試用員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工資的具體支付時間可以依照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執行,或者離職之日一次性結清。

因此,試用期辭職無須提前30天,用人單位也不得因此剋扣勞動者工資。

三、試用期福利待遇有哪些

1、勞動報酬方面:首先試用期內單位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往往都是比轉正之後要低一些的,當然雙方協商一致的話也是可以按照轉正之後的標準來支付勞動報酬。但此時的勞動報酬,最低不能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另外,也不得對於本單位同一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標準或者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當中具體約定的工資報酬的80%。所以這裏就是有選擇的,在保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可以按照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指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工資數額的80%來支付。

2、因為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尚不屬於單位的正式員工,而這個階段勞動者的流動性也是很大的,而單位為了減少自己的麻煩,同時也是為了降低自己的用人成本,往往就會與勞動者約定在轉正之後才為其購買社保。但其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中的規定來看,即使是在試用期內,雙方一旦建立了勞動關係的,那麼單位就負有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對試用期的勞動者也是需要為其繳納五險一金的。

綜上所述,員工在試用期離職的,也可以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的,且在試用期間,職員可以選擇辭職,但是單位不得無故辭退該職員,對於無故剋扣工資的,職員可以起訴,來保衞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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