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起訴誰
一、與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起訴誰?
應該起訴總公司,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機構,不能作為法律主體。
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徵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三、註冊分公司必須材料清單:
1、《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3、公司章程複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複印件;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複印件;
關於勞動合同爭議在起訴總公司之前,絕大多數的勞動爭議都是以勞動仲裁作為前置性條件的。如果有證據能證明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是有問題的,這樣才能進一步向法院起訴。不管是判定讓分公司賠償還是其他的責任,實際上也都是總公司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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