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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和分公司簽訂的起訴誰?

一、合同是和分公司簽訂的起訴?

合同是和分公司簽訂的起訴誰?

一般情況下,在起訴分公司的糾紛中,總公司基本上也會被列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為共同被告。分公司是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但又不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屬於法定的民事主體。獨立的民事主體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分公司可以在工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當然也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不論在訴訟中是以分支機構為單獨被告,還是以法人為單獨被告,還是以分支機構及法人為共同被告,分支機構在經營中所引致的責任均可先以分支機構的相對獨立財產支付,不足的部分再以法人財產支付。當然,也可以直接執行法人的財產。實際上,分支機構與法人財產都是法人的財產,分支機構的財產並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獨立性,故實際上分支機構的責任最終是由法人承擔。

二、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這一規定,明確了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但訴訟主體資格並不等於民事責任的承擔資格,分公司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但民事責任應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承擔。

首先根據分公司與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如果是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之內的話,那麼當事人可以起訴分公司和總公司。如果是分公司擅自簽署的相關合同,當事人可以狀告分公司的當事人,並且總公司也會對當事人進行一定的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