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分公司簽訂合同可以起訴總公司嗎
一、與分公司簽訂合同可以起訴總公司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實質上,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是代理的法律關係,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代理人。總公司授權了分公司在一定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事先審查其授權委託書,看看總公司是否有授權,授權的範圍又包不包括你們合同相議的。為了謹慎起見,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公章。
二、起訴總公司的流程
1、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書,並且根據所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2、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則口頭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天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天內裁定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
3、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4、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天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同時,被告在收到起訴書之日起15天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後,人民法院應當在5天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給原告。
5、因為人民法院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當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人民法院應當在3天內告知雙方當事人。
6、人民法院通知開庭時間。
7、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後,應當在開庭3天前通知提起的訴訟參與人。
8、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活動當中的當事人,但是,最後法院判定分公司要承擔一部分的民事賠償責任的話,分公司的資金都是總公司給的,所以到最後等於就是總公司支付了這筆賠償金,總公司有問題的時候不能起訴分公司,但分公司有問題了,總公司是逃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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