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打工的勞動合同簽訂都有什麼要求?
民生問題一直以來都是社會重點關注的問題,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農民工都選擇進城打工,以維持家庭的日常支出,由於文化水平有限,多數農村人都選擇工地打工,進行體力勞動,但是多數人都不懂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事項,那麼工地打工的勞動合同簽訂都有什麼要求呢?請大家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工地打工的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1、如果由於單位的原因,工作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未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的後果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上述內容,按照工地打工的勞動合同簽訂要求,僱傭者應該與工人及時簽訂有效勞動合同,如果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及時簽訂,應該按照法律相關要求支付給工地打工者相應的薪酬工資。同時,工人可以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對用人單位進行舉證,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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