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工資怎麼體現,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見,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內容、工資待遇等相關事項作出約定的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説,最關心的莫過於工資的問題,而在勞動合同中對工資也應作出具體的説明,那勞動合同工資怎麼體現?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説明。
一、勞動合同工資怎麼體現?
合同中要如實約定工資標準,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簽訂勞動的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並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3、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相信大家都已經瞭解了。我們知道,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不會在勞動合同中看到具體的工資數額,但勞動合同中會對工資標準作出約定,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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