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怎麼索要?
一、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怎麼索要?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及時發工資,單位違法,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如果不予賠償,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先保留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然後向仲裁委申請仲裁或者是人民法院起訴。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下發載有勞動者姓名的各種文件:通知、工作任務、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這些證明材料應有用人單位的公章;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他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勞動者代表公司與他人簽訂的合同,且合同上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他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勞動者在其企業的上下班的打卡記錄、工作證等;
4、錄音、錄像、照片:勞動者在上下班時的錄音錄像,或者其他關於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給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5、網絡聊天信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關人員業務往來的QQ、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並證明通訊工具的使用者是本人;
6、手機短信往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往來的短信記錄。
三、勞動者可以怎麼爭取賠償?
1、沒簽合同——賠償二倍工資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中已經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拖欠工資——加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解決辦法: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一定期間過後是被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並且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以工作紀錄,工作牌等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從而索要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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