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滿一個月未籤勞動合同怎們辦
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支付加班工資。可以提出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沒有勞動合同的,就需要先進行事實勞動關係確認,否則一切權利都無從談起。可以用以下資料來認定雙方事實勞動關係:工資條、工資銀行過賬單、工卡、工衣(可穿着工衣在車間或工作崗位上拍照)、社保清單(如果單位有買社保,可到社保局打印社保繳費清單)、單位監控錄像(由單位舉證)、考勤記錄(由單位舉證),以及其他在工作上有簽名的文件等,還包括錄音、有單位領導簽名的請假單等。
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只要和員工確定好勞動關係之後的話就得要在一個月內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員工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並且還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否則是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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