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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僱傭員工未滿一年沒簽勞動合同會怎樣?

企業僱傭員工未滿一年沒簽勞動合同會怎樣?

勞動者應該學會保護自己的權益,幾年來由於勞動者的法律知識薄弱,很多僱傭單位利用霸王條款給予勞動者不公平的勞動待遇。企業僱傭員工未滿一年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應該如何利用法律武器奪回屬於自己的權益呢?接下來小編就來詳細介紹一下。

企業僱傭員工未滿一年沒簽勞動合同會怎樣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請求用人單位按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第三,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提請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法》補繳社會保險。

第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通過勞動仲裁,請求享受同工同酬待遇。

在職員工被辭退的或者 不僱傭的 公司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經過小編上面的介紹,相信大家對企業僱傭員工未滿一年沒簽勞動合同的問題已經有所瞭解。只要企業僱傭了員工,員工都有權對自己的勞動權益進行保護,可以申請向公司索要經濟賠償。具體情況還要看具體案件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