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私自簽訂勞動合同一般怎麼處理
員工私自簽訂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一般都是瞞着公司又和其他公司建立了事實的勞動關係,這種做法肯定是會讓勞動者分心進而是非常有可能影響到手頭工作的。公司肯定當初在招聘的時候,各種規章制度當中就明確規定是不允許有這種做法的,那麼,員工私自簽訂勞動合同一般怎麼處理?
一、員工私自簽訂勞動合同一般怎麼處理?
法律不允許一個勞動者同時與兩個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的規定,砸掉你的飯碗。
可能追究第九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建立勞動關係應注意哪些問題?
鑑於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較為普遍,勞動者的權益極易受到侵害,《勞動合同法》更加強調,“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大學畢業生求職就業要特別注意這一環節。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強調了用人單位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方面的義務,並將這些義務具體化。
(一)勞動合同應當在建立勞動關係的一個月內訂立;
(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五)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建立勞動關係的條件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此處的“工資支付憑證”應包括勞動者提供的從用人單位統一格式的電子郵箱中打印的工資發放記錄。實務中,勞動者提供的用普通紙質打印的沒有勞動者本人簽字的“工資條”也作為主要的參照憑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勞動者最好能提供與其無利害關係且在職的本單位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多名離職員工的證言,如內容不矛盾且能相印證也可作為參照憑證)等。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處“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指的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兩種情形。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由此得知,員工私自簽訂勞動合同的話,經公司發現肯定是會開除當事人的,並且甚至有可能會對這種員工提起訴訟,因為明顯違背了當初雙方之間的承諾。其實大家要想通過其他的渠道獲取更多的報酬的話可以選擇兼職,和其他公司又簽訂了勞動合同,這無異於對這兩個公司在某種程度上都已經造成了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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