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合同簽訂條件
在解決這個問題以前,我們首先應該瞭解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就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做了相應的規定。它的特點之一是沒有確定終止時間,一般的勞動合同上都會明確的寫着勞動者何時入職,入職時間為多久等信息,但是無固定期合同上沒有這一項。那麼這個無固定期合同它有什麼條件呢?為什麼要訂立這個無固定期合同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按照《勞動合同法》裏的規定,要想和用人單位或者是勞動者訂立這個無固定期合同也不難,不管是第一次找工作,還是已經歡樂很多次工作,現在又再次找到工作的,只要簽訂合同時經過雙方,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都同意的就可以簽訂這個無固定期合同了。但是有一點值得注意,那就是這個無固定期合同它的一個效力,這個無固定期合同時長期的,它不是你想停止就可以不執行的,不是這樣的,它一直有效到什麼時候呢?那就是到勞動者退休失去了工作能力或者是勞動者在勞動的過程中出現了意外,比如殘疾或者死亡而無法繼續工作的時候。
但是千萬不要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是大眾口中的“鐵飯碗”,這種認識時錯誤的,並不是説無固定期合同就是簽訂了之後就不能解除或者取消。事實上是可以的,只要勞動者或者用夫人單位中的一方提出要終止這個合同,也得到了另一方的同意之後,雙方解除了合約,這個無固定期合同也就失效了。
然而要與用人單位簽訂這個無固定期合同真的就沒有什麼其他的條件嗎?答案是否定的,我們説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可以簽訂這個無固定期合同,但是如果要講法律條文的話,我們還是得回到這個《勞動合同法》上,當勞動者自覺自願提出要續訂勞動合同,而且他提出要訂立無固定期合同時,這個條件就有點苛刻了,首先得滿足兩個字叫“十年”,什麼意思呢?這個勞動者必須要在這個用人單位或者在該公司工作崗位上工作滿十年,而且必須是在同一個用人單位,當然,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受傷,有一段時間在醫院養傷和治病,那麼這個也應該納入計算工齡的時間段內的。在一些有改革或者改制的公司和企業中來説,情況也有一些不同,那就是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提出要訂立這個無固定期合同時,不僅要滿足“十年”這個條件,同時又有一個新的限制條件,即該勞動者還要在這個用人單位工作至少十年以上才能達到勞動者的退休年齡。另外一個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至少簽訂了兩次以上的短期勞動合同,而且勞動者在這兩個短期勞動中沒有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沒有徇私舞弊的,沒有知錯不改的等等一系列的不良現象,那麼當勞動者提出或者用人單位提出要訂立無固定期合同時也是可以簽訂這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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