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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可以做幾次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可以做一次傷殘鑑定。
在法院訴訟階段,對方或其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鑑定、且法院准許的,可以進行第二次傷殘鑑定(重新鑑定)。
鑑定應當在15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由鑑定人簽名,鑑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
(二)委託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鑑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附有鑑定機構、鑑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可以做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