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跟分公司籤嗎?
一、勞動合同跟分公司籤嗎?
勞動合同不可以與分公司籤,因為分公司沒有法人主體資格,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籤。分公司的負責人可以作為總公司的委託代理人來代表總公司和分公司員工籤合同,但合同上蓋的章還是總公司的。所以,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可以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可以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首先,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其次,《勞動合同法》的第7條至第11條對勞動合同的簽訂作了相應的規定:
①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②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④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⑤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⑦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具體情況,應當按照上述具體的內容來進行處理,勞動合同的簽訂應當由雙方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分公司應當根據總公司的授權情況來處理,但為了避免發生矛盾糾紛,是可以要求加蓋總公司的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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