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分公司後用人單位轉籤勞動合同需要跟員工協商嗎
建立分公司後用人單位轉籤勞動合同需要跟員工協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必須一方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另一方是具有勞動權力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存在着管理關係,即勞動者一方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一方中去,成為該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依法取得勞動報酬。
(3)勞動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以法定為多、為主,以商定為少、為輔,即勞動合同的許多內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如工資、保險、保護、安全生產等,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內容的協商餘地較小。
(4)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即勞動合同內容往往不僅限於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時還需涉及勞動者的直系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受的物質幫助權。如勞動者死亡後遺屬待遇等。
三、哪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直接跟員工簽訂的,如果建立了分公司,用人單位想要把員工調至分公司工作,必須提前諮詢員工意見,轉至分公司工作後,員工最好直接跟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轉籤勞動合同,籤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是用工單位跟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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