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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民事責任

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民事責任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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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損害應承擔什麼責任

不可抗力引起的 《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不論污染單位有無過錯,都應對其污染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民事責任。完全由於戰爭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污染單位免予承擔賠償責任;完全由於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污染損害的。”根據《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單行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因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的損害,而已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