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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放進檔案嗎?

一、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放進檔案嗎?

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放進檔案嗎?

勞動合同是要存入人事檔案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當事人所説的檔案,通常是指個人檔案,是由單位保管的,跟隨個人的工作,因此勞動合同作為個人重要文件,包括個人工作簡歷等等,通常會記錄。

另外,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因此檔案也體現當事人的工作單位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幾年合適?

建立勞動關係,企業必須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簽訂勞動合同只不過是種形式,意義不是很大。

因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提前3天;在合同期內,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正當離職了,所以沒有必要糾結於勞動合同籤幾年最合適。但是,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內容,包括其中的額外補充條款。

有些“補充條款”是針對公司給員工的某些“特殊照顧”,如果員工接受了,就意味着勞動者要老老實實地“回報”,要想提前離職可得考慮成本。所以,勞動合同一般籤幾年合適沒有具體的規定,因為籤勞動合同是要雙方自願的,協商好籤幾年就可以了。此外,合同到期後還可以續簽,在合同沒到期時也可以提出辭職,但是對於勞動合同中的各項條款還是要細看明白才行。

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需要放在員工的人事檔案中。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的,並沒有具體的要求。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將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