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滿後犯新罪怎麼辦?
一、緩刑考驗期滿後犯新罪怎麼辦?
緩刑考驗期滿後犯新罪的應當根據犯罪事實判決處理,緩刑期內犯新罪的才會撤消緩刑,既然考驗期都滿了,那麼相當於原刑罰執行完畢,再犯新罪的就要另外判決。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是想通過對其判處刑罰但不予關押而達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定的行為,就説明這種目的已達到,那麼,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沒有必要再執行了。
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説明他沒有真誠悔改,適用緩刑達不到改造的目的,那麼,不論其犯的新罪是何種,是重罪還是輕罪,都應撤銷緩刑,在對其前罪後罪實行並罰的基礎上,將其關押執行。
二、判決確定之日起算緩刑考驗期的原因如下:
(一)從判決書的本身來看,判決書一經宣判,判決的內容非經法定程序(二審程序)就不能更改,即使是判決書判詞寫誤或口頭宣判時口誤,都是不能再擅自更改。從這點上講,一審宣判之日,緩刑的判決就已確定。
(二)從刑法條文來看,確定之日不應是生效之日。我國刑法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確規定為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而對緩刑考驗期限,卻規定為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可見在立法上執行之日與確定之日是不同的時間概念。由於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因此從執行之日起計算又可稱為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那麼,判決確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三)從緩刑考驗期限的性質上看,確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緩刑考驗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後,有法定情形出現就會被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期間。緩刑考驗期限主要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來確定,緩刑考驗期過長,會影響其改造的積極性,而過短,又難以發揮緩刑考驗期限對被告人的考察作用。
在司法實踐中,緩刑考驗期滿後犯新罪和之前的緩刑就沒有任何的關係,犯新罪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所犯的罪行進行判決,但是考慮到之前當事人有前科,所以受到這一因素的影響肯定是有可能被從重判決的,特別是對於達到累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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