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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內沒簽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一個月內沒簽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一、一個月內沒簽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四條: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1、和解,即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協議的達成和履行完全靠雙方的自願、自覺。

2、調解,即在第三人主持下,通過説服、勸導,使勞動爭議在當事人雙方的互諒互讓中得以解決。調解一般指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3、仲裁,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當事人請求解決的勞動爭議依法裁決。勞動爭議仲裁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即可啟動,不以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為條件,是一種強制仲裁。

4、訴訟,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並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活動。

和解和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及自覺履行協議內容的解決爭議方式,完全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仲裁和訴訟是以公權力解決爭議的二種方式,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二、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遇到不給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應該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通過協商,仲裁或者訴訟的手段來切實維護自己的利益。

如果員工本人有意和公司建立勞動關係,那公司在一個月之內沒有表現出籤勞動合同的這種意願,員工也可以積極主動的去徵詢公司負責人的態度,假如公司明確拒絕的話,在這種情況下選擇勞動仲裁來維權是完全可以的。而且,奉勸職工本人最好是不要漠視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的這種違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