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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沒續簽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沒續簽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沒續簽該怎麼辦?

1、用人單位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2、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你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那麼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新勞動合同期間,應該支付你雙倍工資;最多12個月;

3、主要保留好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同意你不續簽,要求該單位出具書面的加蓋公章的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般來説,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用人單位應該提前與勞動者進行溝通是否進行續簽,如果雙方對續簽均無異議應該及時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但超時未進行續簽的就應該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補償;另外如果雙方決定不再續簽,就是説明勞動合同到期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