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一天後不去了可以嗎?
在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以後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這也是為了維護我們以後的和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糾紛的利益,同時也是在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但是也會有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以後不來上班的情況,所以對於這種簽了勞動合同一天後不去了可以嗎?
一、簽了勞動合同一天後不去了可以嗎
可以不去的,試用期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單位就可以不去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3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便去上班了一天,如果沒有進行過專業技術培訓並支付了培訓費的話,不用承擔任何賠償和違約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以後不去上班要交違約金麼?
簽訂勞動合同後不去上班,無需交納違約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只有在建立勞動關係後接受過單位使用專項培訓費用進行的培訓,以及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才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僅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卻一天班都沒上,勞動合同尚未開始履行,也不存在上述需支付違約金的事項,無需交納違約金。
這就是對簽了勞動合同一天後不去了可以嗎的解釋了。勞動合同在簽訂以後是要協議雙方一起來履行的,用人單位需要給予員工勞動報酬和福利,員工也是要付出自己的勞動的。如果雙方中的其中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是有可能涉嫌違約的,自然就有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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