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簽了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能辭職嗎?
可以,試用期提前三天遞交離職申請就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説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就有口難辯了。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在我國的勞動合同解除的程序的規定中,相關的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時,應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書寫相關的辭職報告。勞動用人單位如不支付這類人員的工資時,還應到當地的勞動管理部門進行申述。勞動監察機關對這類勞動案件進行辦理,合法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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