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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合法勞動合同,勞動者會得到那些賠償

未簽訂合法勞動合同,勞動者會得到那些賠償

在我國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有着比較重要的意義,可以合法的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但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我國勞動法律怎樣規定的呢。下面小編就未簽訂合法勞動合同,勞動者會得到那些賠償,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不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2、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勞動者同意並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

未簽訂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後;

並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後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3、勞動者不與公司簽訂合同

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

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願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改條款。

職工故意或者不願意簽訂勞工合同,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會得到那些賠償。我國的相關勞動法律規定,沒有簽訂這類勞動合同的,我國的相關的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從入職的那一天算起。相應的對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教育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