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不用支付金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員工因某些原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從某種意義上説,是個獨立的個體,但並不是可以隨意辭退勞動者的,那麼勞動合同法不用支付金經濟補償金的這類情況有沒有具體的説明呢?哪些是勞動者應該享有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解答!
一、勞動合同終止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1、勞動合同期滿,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的;
2、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3、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勞動合同終止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而勞動合同終止的;
5、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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