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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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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鑑定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判人員的;

6、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迫使勞動者辭職的;

9、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迫使勞動者辭職的;

10、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辭職的;

11、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迫使勞動者辭職的;

1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作報酬的,迫使勞動者辭職的;

13、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4、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