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況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一)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
1.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
(二)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況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由於用人單位自身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這種情形可分為二個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故意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在落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報酬時,用人單位還應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二是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或因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或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等,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若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觀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一方,並且屬於勞動者故意的主觀故意行為,如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給予經濟補償。
2.由於勞動者自身非主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如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儘管這類原因不屬於勞動者的主觀原因導致的,用人單位也應當給予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
3.由於客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即《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是客觀原因造成的,由於勞動者是弱者,用人單位也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4,勞動合同期滿時的經濟補償
凡屬國有企業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二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單位應落實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除此之外,以勞動合同約定為準,若勞動合同無約定,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對於那些一會兒是國企,一會兒是合資性質的企業,應在企業改制時,按規定及時給予勞動者身份、經濟上補償。
無論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還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實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情形,那麼都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一些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但卻是因為單位有違法行為,損害到勞動者合法權益導致的,這樣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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