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一年沒簽勞動合同違法嗎
一、事業單位一年沒簽勞動合同違法嗎?
違法,一般事業單位用工是不可以與事業單位的合同制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在我國事業編制寫勞動合同嗎?
1、事業單位籤的是聘用合同。
2、事業單位聘用制,即事業單位與職工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雙方的聘用關係,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其基本特徵是科學設崗、平等競爭、全員聘用、嚴格考核、合同管理。
3、實踐中事業單位人員的構成是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實行聘用制的人員;一般勞動者。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一般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實行聘用制的人員部分適用。
4、《勞動合同法》"附則"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將實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員”"交由“"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來"來決定,部分適用於事業單位,擴大了調整範圍。
三、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聘用合同是廣義上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勞動合同的基本特徵,其基本制度與勞動合同相一致。但是,由於事業單位的特點以及目前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別於企業,所以又與狹義勞動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1、適用範圍不同。
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 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為精神 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
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 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宏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編制管理。目前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仍實行嚴格的 編制管理;
(2)經費管理。建國後,事業單位一直承襲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經費全部由國家核撥。80年代後,事業單位相繼進行財政、人事等領域的改革後, 形成全額、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幾種類型的事業單位。90年代後期,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撥款改為定額補助的形式。但事實上,事業單位的經費仍有國家全額補助、 差額補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統的中小學,基本是由國家全額撥款的。這些單位儘管對新錄用人員通過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計劃、教學計劃及教師的工資福利等 都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
在這一年之內,事業單位正常情況下應該和在職員工簽訂的是聘用合同,總之是一定要有合同的。在事業單位內部有一部分人員實行的是聘用制,還有一部分人員實行的就是勞動合同法。雖然這兩種員工的區別在於一種是有編制,而另一種是沒編制,但存在勞動關係的都應該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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