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違法嗎?
一、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違法嗎
簽訂勞動合同是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規定:“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單位最遲應在用工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説,沒有法定情由,你可以長期在單位工作下去。對與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了嚴格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規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按雙倍工資對你進行補償,直到合同簽訂之日。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離職要賠償嗎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辭職的,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的義務,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了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該根據法律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一般是工資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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