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勞動合同附加條款有效嗎
勞動合同1.35W
律師解答:是有效的,但有幾點限制條件。律師解析:《民法典》勞動合同附加條款符合下列條件是有效的。
但是有幾點限制條件:
1、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2、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
3、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有效條件等。
合同附件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確定的,就構成了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
在法律上帶有附件的勞動合同是被認可的,因此附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這些附件也可以作為勞動爭議處理的有效證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但是有幾點限制條件:
1、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2、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
3、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有效條件等。
合同附件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確定的,就構成了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
在法律上帶有附件的勞動合同是被認可的,因此附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這些附件也可以作為勞動爭議處理的有效證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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