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怎麼確定
對於新入職的勞動者,其實用人單位很多時候都會與其約定試用期,而在試用期內其實勞動者所能享受到的待遇,可能就稍微要差一些,因此從勞動者角度來分析,自然不希望約定試用期期限過長。而在確定試用期期限的時候,往往會結合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那麼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此時的試用期期限該如何確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的特殊條款,《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5號)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怎麼確定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簽訂勞務合同中的試用期限是員工所在單位根據合同年限自行而定。勞動年限為1年以下(含1年)一般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年限為1-3年以下(不含3年),一般試用期為兩個月至三個月;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或無固定期年限,國家勞動法規定員工試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您若籤的是一年期合同,只要試用期沒有超過兩個月就是合法的。
從《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來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此時試用期的期限是不能超過2個月的。而現實中,如果單位能夠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不約定試用期的話,則這樣也是允許的,畢竟法律中並沒有強制規定,對於新入職的勞動者必須要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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